逍遥右脑 2017-03-05 11:28
澎湃新闻报道,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看守所及其上级部门因为同一事件接连被举报。第一次被举报的是东乡县看守所副所长雷荣辉。在接受了社会人员何良贵一条软中华香烟后,2015年5月2日晚,雷荣辉私自将社会人员何良贵和一名女子露露带进了看守所。在看守所的伙房内,服刑人员、32岁的何玉玲(男)接受了露露的性服务。
事后,有知情者向上级部门举报了雷荣辉。警方调查认为,雷荣辉利用在看守所值班时的便利,收受社会关系人的香烟,非法安排留所人员会见,特别是安排社会失足女青年在看守所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雷荣辉同志的行为已构成违纪是违纪,而不是违法,更没有涉嫌犯罪,因而,雷荣辉还是同志。记者所看到的警方内部处理材料上就是这样写的。雷荣辉因此所受的处罚是:免去东乡县看守所副所长职务,党内严重警告。
但是,有律师质疑:普通人介绍容留卖淫都涉嫌犯罪,为何雷荣辉只是违纪?而且雷荣辉将何良贵和露露私自带进看守所,已经涉嫌玩忽职守,有涉嫌犯罪的可能,与违法的标准完全吻合。即使仅仅符合违法的标准,此事也不该限于内部处理。女子露露因此事所受的处罚是拘留,比雷荣辉同志所受的处罚要重。但是我们以往所见的同类案件处理中,组织和容留卖淫者所受制裁要比卖淫者重。这是不是内部处理给雷荣辉带来的好处?
如果不是有知情者举报这个处罚畸轻的内部处理,大部分外部人还不知道,事涉法律,关乎公共安全,居然可以内外有别。
内部不是法外之地,事涉法律而避开法律程序作内部处理,实质上是法外施法,架空法律,戏弄法律,为法治国家所不容。雷荣辉案,是不是违法行为内部处理的最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