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右脑 2016-09-03 13:03
背景:辽宁铁岭六旬老汉杜某贵在长达几年的时间里,不仅涉嫌强奸同村妇女,而且性侵多名幼女。被强奸的妇女将保留的精斑等证据交给当地公安,警察却说证据不足。去年7月杜某贵终于被抓,半年后警方仍表示:案件仍在侦查中。
新京报发表才让多吉的观点:1994年7月,7岁的梅根在美国新泽西州汉密尔顿镇的家门口玩耍时,被邻居杰西骗到家中强奸并勒死。杰西之前有两次猥亵儿童罪被判刑的前科,刚刑满释放搬到汉密尔顿镇的杰西,没有人知道他的底细。梅根事件震惊了整个新泽西州,人们认为如果大家知道杰西的案底,这样的悲剧是可以避免的。在梅根被害89天之后,新泽西州长签署了美国第一个梅根法案,强制居住在新泽西州内刑满释放的性罪犯向州警察登记。1996年5月,克林顿总统签署了联邦梅根法案,要求全美在互联网上公开刑满释放性罪犯分子的出生日期、近期照片、身高、体重、住址、驾照号码、驾驶车辆等所有信息,并且留蓄胡须和改变容貌都必须向警察报备。在华盛顿州,如果释放的性罪犯搬迁,警察会挨家挨户打电话通知居民罪犯的姓名和住址。可是,在我们这里,即便是法院判决后认罪的性侵儿童罪犯,媒体报道时居然也采用匿名。是我们更注重保护犯罪分子隐私权吗?我还见过某次电视新闻报道中还给性侵儿童的恶棍打了马赛克,在这些虚伪的背后,我分明看到对儿童权利的漠视。对于某些键盘族和公益人士,如果你们坚持认为女童普及性知识和发防狼水是防止性侵的主要方式,我只能说,你根本不爱孩子。我是认真的。爱孩子,爱同类,是一个人应该具备的基本能力。
小蒋随想:曾经的有罪推定导致了一些恶性的屈打成招,一些冤案后来的昭雪令社会震惊并反思。所以,当下的法治强调疑罪从无,定案必须以有效的证据链条作为依据;否则,有嫌疑缺证据还是会被认为无罪。显然,当下的法治理念更人性化,也是社会进步的一大标志。但也须指出,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过度从宽,可能加剧对社会的潜在危害。在疑罪从无的辩驳下,执法者的不作为会不会也被轻描淡写地带过?说到底,在包括司法在内的各项社会事业都处于改革的进程中,什么是到位而不越位,什么是补位而不缺位,什么是对位而不错位,其中的度的把握十分关键。如果度的问题掌握不好,好的初衷也可能走向消极的反面。在隐私保护的问题上,如今也存在过犹不及。尤其是对性侵害类罪犯,有关犯罪事实算隐私吗?如果将切实的罪行归入隐私范畴,又将公众的知情权与自我防范权置于何处?